(說好的服務5年,取得北京戶口3個多月后離職,公司要求賠償30萬元)
眾所周知,國內(nèi)戶口對應的公共資源最具價值的當屬北京、上海。
然而,在北京出現(xiàn)一件“員工拿到戶口直接走人而鬧上法庭”的事件。
郝XX為北京XX城建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員工,月薪只有7000多,按照這樣的條件想落戶北京那簡直是天方夜譚,但是如果用進京指標落戶那就簡單了,進京指標在北京屬于很稀缺的東西,只有在大型的國企、央企才會有,并且數(shù)量極少。
2019年7月的時候,郝XX與單位簽訂協(xié)議:服務期限五年,自2019年7月至2024年7月,公示有權(quán)安排員工到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員工在服務期內(nèi)與公司接觸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還應支付給公司30萬作為違約金。
同時,北京市順義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順義區(qū)人社局)(甲方)、郝XX(乙方)、公司(丙方)三方簽訂《順義區(qū)非北京生源引進服務期協(xié)議書》。
2020年6月份,公司為郝XX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xù)。
然而,在落戶之后3個多月,也就是2020年9月21日,郝XX提交辭職信:因結(jié)婚異地家庭原因、自覺已不能勝任現(xiàn)在工作等原因遞交辭呈,于2020年10月21日離職,請公司安排相應人員做工作交接,如未安排合適的人交接工作,則視為無需交接工作,由此造成的不便和損失,本人不予承擔責任。
公司向順義區(qū)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郝XX支付落戶進京指標申請、辦理、保管費等各項損失30萬元。
順義區(qū)仲裁委經(jīng)審理作出裁決:郝XX支付公司損失22萬元。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郝XX與公司、順義區(qū)人社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服務期協(xié)議》《順義區(qū)非北京生源引進服務期協(xié)議書》屬于雙方真實意思,雙方均應受其約束。
公司沒有幫郝XX申辦北京落戶相關手續(xù)的責任和義務,所以郝XX辦理落戶北京的手續(xù)屬于單位的特殊待遇范疇,并且進京指標也屬于稀缺資源,如果沒有五年的勞動合同,那么單位也不會幫助郝XX辦理落戶北京的手續(xù)。
從過程中來講,公司為郝XX解決了北京落戶的相關問題,從而一定會付出相應的成本,從結(jié)果來講,郝XX違反了當初約定好的5年服務協(xié)議,損失公司的進京指標,而且單位再次招員工接替郝XX也會付出相應的人力、財力、時間等成本。
再者,公司幫員工辦理好落戶之后,員工直接離職,那么對于公司后續(xù)招人和內(nèi)部人才隊伍的穩(wěn)定性得不到保障。
最后,郝XX碩士學歷,對當初合同的基本條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現(xiàn)在因個人原因?qū)е逻`約,應賠償公司相應的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郝XX給付公司損失元。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jié)束,郝XX對判決存有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單位為員工辦理北京落戶事宜,雙方因此約定的5年服務期和高額違約金,不應予以支持,但是員工確實違反了誠信,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
公司為郝XX辦理了北京落戶相關事宜并約定了5年的服務期限,郝XX因自身原因提出離職,對此,法院認為:
首先,單位為員工辦理北京落戶相關事宜對于人才招聘是有著顯著的競爭力和吸引力的,郝XX落戶所用到的單位的進京指標確實屬于稀缺資源,單位為員工辦理落戶相關事宜肯定會有相應的成本支出。
其次,員工入職一年多,與雙方約定的5年服務期限相差甚遠,提出離職剛好又是在辦理好北京落戶相關事宜之后,造成公司進京指標的流失,對公司后續(xù)招聘、內(nèi)部人才團隊的穩(wěn)定性造成負面影響,公司再次招人替代相應崗位也會投入人力、財力、時間等成本。
最后,郝XX因自身原因離職,說是將北京戶口遷出,但實際并未執(zhí)行,另外,不管是否遷出,對于單位進京指標的流失是挽救不了的,對單位造成的影響也是挽救不了的。
本質(zhì)上,還是因郝XX違反服務協(xié)議、有違誠信原則給單位造成了相應的損失。
綜合郝XX的工作年限、離職原因、京戶指標的稀缺性等因素。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掃描上面二維碼,微信咨詢
落戶咨詢熱線:13671738356
咨詢熱線
1367173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