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工作居住證應該怎么處理?)
了解過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都知道,辦理該證的前提之一是申請人的申請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個稅扣繳和社保繳納單位四者保持一致。這就決定了該證的有效使用絕不僅是持證人個人的事,其最重要的是要以單位為依托。一旦持證人“跳槽”,聘用單位發(fā)生變更,持證人和單位均需及時做出相應處理,才能和平分手,好聚好散。
具體該如何處理,智詢師建議如下:
持證人離職,代表該持證人已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原用人單位工作居住證戶下也不應再為持證人留一席之地,即需要原用人單位在單位系統(tǒng)中操作“注銷”,且操作注銷的實效原則上為“5日內(nèi)”。另需注意的是,政府部門將對持證人已離職而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注銷的,按用人單位虛假申報處理。
?、俟ぷ骶幼∽C由代辦機構(gòu)受理的持證人,必須在離職之日起60天內(nèi)申請登錄個人系統(tǒng)提交個人延期注銷。延長的期限,可以是1個月,2個月,最長為180天。很多人對這個期限有誤解,認為延期的空擋是讓自己花時間找下家單位的,其實該期限的設置是因為個別新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無法為持證人辦理轉(zhuǎn)移,待試用期過后方可轉(zhuǎn)入,即這個期限是留給新單位的。切勿因誤解概念而造成自己證件逾期進而失效。
?、谌绶墙?jīng)代辦機構(gòu)受理,持證人也可不操作個人延期注銷申請,但需在離職之日起60天內(nèi)提醒新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轉(zhuǎn)移。
無論以上何種情況,都建議個人提交個人延期注銷申請。因為該申請的提交,是在原單位操作注銷的前提下才可完成,這不但可以提醒原單位勿忘給離職人員做“減員”,還能給新單位留出“增員”的時間、同時給自己爭取辦理實效,一箭三雕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應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60日內(nèi)及時辦理單位變更手續(xù),如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申請單位變更的(即我們之前提到的試用期或其它原因),需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60日內(nèi)及時登錄系統(tǒng)申請延期,延期時間從離職之日起計算,最長為180日,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xù)的,證件將會失效。
新單位為持證人辦理單位變更手續(xù)成功后,代表“增員”成功,持證人證件轉(zhuǎn)到新單位戶下,即表示證件在有效期內(nèi)繼續(xù)有效。
以上,關于離職后的工作居住證變更,你明白了嗎?還有疑問,歡迎向智詢師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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