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未繳罰款入戶被拒 深圳11歲女孩狀告公安部門)
陳春鳴畫
計劃外生育的孩子,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就不能登記戶口?11歲女孩小王為此將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安機關給予其戶口登記,此案23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律師當庭指出,將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作為入戶登記前提條件,與國家上位法相沖突。
羊城晚報記者林園
超生未繳罰款登記戶口被拒
小王訴稱:她從2004年2月25日出生至今沒有進行戶籍登記,教育、就醫(yī)等基本權利難以得到保障。2014年她的父親向羅湖公安分局申請辦理出生入戶登記,公安局明確告知“父母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后”是其戶口登記的前置條件,不予受理。
小王認為,羅湖公安分局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其作為公民接受教育、生活的權利,遂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要求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社會撫養(yǎng)費繳納憑據》方能登記戶口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對其重新作出給予戶口登記的行政行為。
認定處理合法一審駁回請求
此案一審開庭時,羅湖公安分局辯稱: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部門在辦理入戶登記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申請人未能提供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出生入戶登記事項。由于小王及其父母不能提供進行戶口登記的相關材料,因此公安分局未受理其申請,但已經明確依法告知了其應補齊登記材料,其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駁回小王的訴求。
深圳市羅湖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湖公安分局是深圳市羅湖區(qū)人口管理機關,有權對小王提出的出生入戶做出處理。
公安機關未受理小王出生入戶登記的原因,是因為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入戶登記材料不齊全,但其已經告知了小王的法定代理人應補齊的全部資料后方可辦理,對小王提出的入戶登記申請的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遂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小王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訴。
昨日此案二審開庭,其代理律師劉瀟虎表示:《深圳經濟特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實質上是將“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作為入戶登記的實體性前提條件。該規(guī)定明顯與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一系列上位法相沖突,應不予適用。戶口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是核實公民身份無誤后予以登記,無權附加任何其他與確認身份無關的條件和要求。
羅湖公安分局則表示堅持一審意見,請求法院駁回小王的訴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編輯: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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